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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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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凡違反下列規定者將開立裁處書罰鍰:
法規類號: 北市0六-0八-一00一
名 稱: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修正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133001468號
   
第11條第1項第1款在禁菸區吸菸。裁罰2,000元 ~ 10,000元
隨地拋棄果皮、紙屑、煙蒂或其他廢棄物。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1條第1項第2款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划船、操作遙控設施、其他遊具。裁罰1,200元 ~ 6,000元
在水池或湖泊內網魚、釣魚、銼魚。裁罰2,400元 ~ 6,000元
其他污染毒害水質或傷害動植物之行為。裁罰2,800元 ~ 6,000元
第11條第1項第3款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1條第1項第4款未依市政府公告停放車輛。裁罰1,200元 ~ 6,000元
未經許可駕駛車輛。裁罰2,400元 ~ 6,000元
第11條第1項第5款未經許可種植果、菜、花木等植物。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1條第1項第6款未經許可放置桌、椅、箱、櫃、板架等物品,或放置物品致妨礙他人使用場地。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1條第1項第7款不依規定使用設施足生安全之虞。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1條第1項第8款未在指定場所從事腳踏自行車、溜冰、直排輪、滑板車或其他足生安全之虞之活動。裁罰2,000元 ~ 10,000元
未在指定場所從事高爾夫球。裁罰3,000元 ~ 10,000元
第11條第1項第9款攜帶具攻擊性動物進入公園,而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裁罰20,000元 ~ 100,000元
攜帶不具攻擊性動物進入公園,而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裁罰2,000元 ~ 10,000元
第11條第1項第10款未經許可在公園設施上塗寫、插旗幟、懸掛或張貼物品等。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1條第1項第11款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1條第1項第12款未經許可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營利行為。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1條第1項第13款毀損公園設施或擅自挖掘土、石、草皮、傾倒餘土、破壞景觀等。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1條第1項第14款未依本府公告或未經許可搭設棚、帳。裁罰1,200元 ~ 6,000元
未依本府公告或未經許可生火、夜宿、燃放爆竹煙火。裁罰2,400元 ~ 6,000元
第11條第1項第15款喧鬧或製造噪音,妨害公共安寧。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1條第1項第16款酗酒或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移請市政府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11條第1項第17款妨害風化或賭博。移請市政府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11條第1項第18款攜帶危險物品。移請市政府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11條第1項第19款餵食禽鳥、無飼主管領之動物或棄養(含放生)動物。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1條第1項第20款其他違反本府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裁罰1,200元 ~ 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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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更新日期:2024-04-25 16: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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