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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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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凡違反下列規定者將開立裁處書罰鍰:
法規類號: 北市0六-0八-一00一
名 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修正
發文字號:府法三字第09579038600號
   
第13條第1款隨地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廢棄物。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2款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放生、划船或其他污染毒害水質及傷害動植物之行為。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3款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4款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5款擅自種植果、菜或花木等。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6款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或板架等。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7款不依規定使用遊樂設施足生安全之虞。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8款未在指定場所從事腳踏車、溜冰、直排輪、滑板車或高爾夫球等活動。裁罰2,000元 ~ 10,000元
第13條第9款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或其他牲畜。裁罰2,000元 ~ 10,000元
第13條第10款擅自在公園內設施或樹木上塗寫、書刻或張貼。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11款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12款未經許可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13款毀損花卉、草皮或公園之設施或擅自挖掘土、石、草皮、傾倒餘土、 破壞景觀等。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14款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15款喧鬧或製造噪音,致妨害公共安寧。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16款酗酒或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17款有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移送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13條第18款攜帶危險物品。移送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13條第19款毀損樹木。移送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13條第20款主管機關為特定傳染病之防治或公園管理之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移送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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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更新日期:2023-09-26 13: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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