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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第1項第1款 | 在禁菸區吸菸。 | 裁罰2,000元 ~ 10,000元 |
隨地拋棄果皮、紙屑、煙蒂或其他廢棄物。 | 裁罰1,200元 ~ 6,000元 |
第11條第1項第2款 | 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划船、操作遙控設施、其他遊具。 | 裁罰1,200元 ~ 6,000元 |
在水池或湖泊內網魚、釣魚、銼魚。 | 裁罰2,400元 ~ 6,000元 |
其他污染毒害水質或傷害動植物之行為。 | 裁罰2,800元 ~ 6,000元 |
第11條第1項第3款 | 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 裁罰1,200元 ~ 6,000元 |
第11條第1項第4款 | 未依市政府公告停放車輛。 | 裁罰1,200元 ~ 6,000元 |
未經許可駕駛車輛。 | 裁罰2,400元 ~ 6,000元 |
第11條第1項第5款 | 未經許可種植果、菜、花木等植物。 | 裁罰1,200元 ~ 6,000元 |
第11條第1項第6款 | 未經許可放置桌、椅、箱、櫃、板架等物品,或放置物品致妨礙他人使用場地。 | 裁罰1,200元 ~ 6,000元 |
第11條第1項第7款 | 不依規定使用設施足生安全之虞。 | 裁罰1,200元 ~ 6,000元 |
第11條第1項第8款 | 未在指定場所從事腳踏自行車、溜冰、直排輪、滑板車或其他足生安全之虞之活動。 | 裁罰2,000元 ~ 10,000元 |
未在指定場所從事高爾夫球。 | 裁罰3,000元 ~ 10,000元 |
第11條第1項第9款 | 攜帶具攻擊性動物進入公園,而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 裁罰20,000元 ~ 100,000元 |
攜帶不具攻擊性動物進入公園,而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 裁罰2,000元 ~ 10,000元 |
第11條第1項第10款 | 未經許可在公園設施上塗寫、插旗幟、懸掛或張貼物品等。 | 裁罰1,200元 ~ 6,000元 |
第11條第1項第11款 | 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 | 裁罰1,200元 ~ 6,000元 |
第11條第1項第12款 | 未經許可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營利行為。 | 裁罰1,200元 ~ 6,000元 |
第11條第1項第13款 | 毀損公園設施或擅自挖掘土、石、草皮、傾倒餘土、破壞景觀等。 | 裁罰1,200元 ~ 6,000元 |
第11條第1項第14款 | 未依本府公告或未經許可搭設棚、帳。 | 裁罰1,200元 ~ 6,000元 |
未依本府公告或未經許可生火、夜宿、燃放爆竹煙火。 | 裁罰2,400元 ~ 6,000元 |
第11條第1項第15款 | 喧鬧或製造噪音,妨害公共安寧。 | 裁罰1,200元 ~ 6,000元 |
第11條第1項第16款 | 酗酒或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 | 移請市政府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
第11條第1項第17款 | 妨害風化或賭博。 | 移請市政府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
第11條第1項第18款 | 攜帶危險物品。 | 移請市政府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
第11條第1項第19款 | 餵食禽鳥、無飼主管領之動物或棄養(含放生)動物。 | 裁罰1,200元 ~ 6,000元 |
第11條第1項第20款 | 其他違反本府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 裁罰1,200元 ~ 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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